Q1、何種建築物可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可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建築物,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局)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依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三﹅屋齡30年以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者。
四﹅屋齡30年以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插圖)
*安信叮嚀:工業區不適用危老條例唷!(2019-05-31發布都市計畫工業區不得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之解釋令。).
Q2、「危老獎勵」的內容?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享有「建築容積獎勵」﹅「放寬高度及建蔽率」及「稅賦減免」等三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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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容積獎勵
●最高可達建築基地 1.3 倍之基準容積或1.15 倍之原建築容積。
●時程獎勵與規模容積獎勵,兩者合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 10%的額度上限。
●合併之鄰接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規定時,其面積不得超過危老建築物基地面積,且最高以 1000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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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建蔽率及高度限制
●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另訂標準酌予放寬。
●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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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賦優惠
危老條例施行後 5 年內(111 年
5 月 13 日前)申請重建者,享有下列減免:
●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
●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
●重建後未移轉所有權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得延長 10 年。(合計最長
12 年)
Q3、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有無申請期限?
按「危老條例」第 5 條規定,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116 年
5 月 31 日止。
*稅賦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免,申請期限:111 年 5 月 11 日
*危老期限-申請重建計畫最終期限,申請期限:116 年 5 月 31 日
Q4、詢問度超高-10%的時程獎勵還有嗎?
在「時程獎勵」部分,在條例施行後 3年內(即
109 年 5 月 11 日之前)容積獎勵為 10%,在往後5 年,容積獎勵逐年遞減為 8%、6%、4%、2%、1%。
Q5、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可向市政府申請多少補助費呢?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二﹅初步評估報告書或詳細評估報告書。三﹅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四﹅評估機構及審查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1初步評估:
總樓地板未達 3000 ㎡者,每棟 12,000 元
總樓地板面積 3000 ㎡以上者,每棟 15,000 元
評估機構查核費,每棟 1000 元
2詳細評:
每棟不超過評估費用之 30%或 40 萬元
3審查費用
初步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經檢附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者,每棟 6000 元。
詳細評估補助每棟評估費用 15%,但不得超過 20萬元
Q6、詢問度超高-「危老」或「都更」哪個好?
危老條例、都更條例在適用範圍、辦理程序、獎勵補助及稅捐減免等各有不同,申請人應考量基地現況、整合情形等擇一申請,各別的差異如下:
危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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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無限制, 1 戶也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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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規模及條件:無面積限制條件(海砂屋﹅震損屋或 經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
得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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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
(1) 不得超過法定容積 1.3 倍 或原容積 1.15 倍。
(2) 時程獎勵+規模獎勵≦法 定容積 10%。
(3) 不得再申請其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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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期間: 116 年 5月 31日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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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比例:100%全體土地及建物所
有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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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程序:經評定符合危險及老舊 建築物後,提具重建計畫
報核,主管機關於 60 日 內審查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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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機制:由參與地主自行協商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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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賦優惠:111 年 5 月 12 日前申請 重建者,得減免地價稅及 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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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增值稅:無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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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 稅:無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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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重建期間免徵、重建後減半徵收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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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更新後減半徵收2年,減半徵收2年內未移轉者,得再延長 10 年。
都更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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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實施者,如建設公司﹅所有權人 籌組設立之更新會﹅都更中心﹅ 公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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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規模及條件:
規模:面積≧1000 ㎡。面積≧500 ㎡之更新單元需都更審議會同
意。
條件:公劃更新地區或符合自劃 更新單元標準或指標。
l
容積獎勵:
(1) 不得超過法定容積 1.5 倍或原容 積+0.3 倍法定容積。
(2) 可額外申請海砂屋﹅輻射屋﹅開 放空間等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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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期間:無申請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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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比例:採多數決,須土地及建物所有權 人 75%及 80%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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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程序:須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聽證 會﹅審議﹅核定公告等程序,視 意願整合及爭議處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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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機制: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透過權利變 換或協議合建方式分配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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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賦優惠:得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 值稅及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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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增值稅:
(1) 抵付權利變換共同負擔部分免
徵。
(2) 權利變換土地第一次移轉減徵 40%。
(3) 權利變換現金補償者免徵或減徵 40%。
(4) 協議合建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
辦理產權移轉時,減徵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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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 稅:
(1) 抵付權利變換共同負擔部分免徵。
(2) 權利變換土地第一次移轉減徵 40%。
(3) 協議合建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
間辦理產權移轉時,減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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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更新期間免徵,更新後減半徵收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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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更新後減半徵收 2 年,減半徵收 2 年內未移轉者,得再延長至多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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